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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改革新任务 谱写合作新篇章

发布日期:2016-6-2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要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同时,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代征其他税费。
  针对营改增后地税工作面临信息难以收集的新形势,修订了“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合作事项,增加了共享和比对相关信息的内容。例如,国税局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信息与地税局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信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征收信息要进行比对,以识别漏征风险;国税局的资源开采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信息与地税局的资源税信息要进行比对,以评估资源税征收风险等内容,推动地税局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


把脉办税痛点 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针对营改增后国税局办税压力增大问题,新增“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发挥移动互联办税操作便捷、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建设国税、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办税服务应用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移动互联办税服务。
  为完善全国纳税服务平台,修订了“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合作事项,增加了关于纳税服务平台建设的内容,要求国税局、地税局在共建咨询热线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建成全省统一且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
  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但双方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不尽一致的问题,新增“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确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协同管理。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新增“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可由任一方代表双方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解决纳税人分别与双方签订协议带来的“两头跑”问题;修订“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合作事项,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定额核定工作方案,共同派员开展定额调查,共同确认定额结果;修订“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合作事项,要求双方共同测算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统一对外公示核定结果。


消除执行盲点 推动落地生根


  为便于基层遵照执行和上级实施考核评价,3.0版对所有合作事项明确了“落实标准”,增强了合作规范的可操作性。
  修订了“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事项,明确联合办税服务的内容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五类事项,为基层单位落实合作规范提供了基本遵循。
  修订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作事项,在要求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县贯彻执行的要求,确保处罚基准在基层落地。
  修订了“联合税收分析”合作事项,要求国税局、地税局每年要向当地政府联合上报不少于三篇的税收分析报告,其中,要有一篇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题分析报告。
  修订了国际税收全部5个合作事项,将合作管理范围从原来的非居民企业扩大到所有非居民纳税人,增加了联合管理非居民个人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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